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究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这种观点在法律解释学中被称为()。
A、A.主观说
B、B.客观说
C、C.主、客观兼容说
D、D.解释学循环理论
A、A.主观说
B、B.客观说
C、C.主、客观兼容说
D、D.解释学循环理论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A、文义解释原则是指以文义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文字、语法分析来确定税法条文的含义 B、立法目的原则是指当从法律条文文字本身难以确定法律的具体含义,或根据这种含义适用法律将导致荒谬的结果时,允许解释者通过对立法过程的有关资料的分析来了解立法背景 C、合法、合理性原则要求税法解释在主体资格、税法解释的权限、税法解释的程序等方面都必须是合法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合理性 D、诚信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是针对纳税人个体在适用税法时作出的解释,是一般意义上普遍适用的法律解释
A、法律解释作为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A、A.编译程序、解释程序均能产生目标程序 B、B.编译程序、解释程序均不能产生目标程序 C、C.编译程序能产生目标程序,解释程序不能产生目标程序 D、D.编译程序不能产生目标程序,而解释程序能产生目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