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
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B、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C、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 D、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A、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B、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C、保险公司不得将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混业经营 D、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