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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潜伏》引发了中国电视连续剧谍战剧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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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原告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播映权进行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责任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联合制作(-一》合同书。合同约定:《一》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大众公司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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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中央电视台  B、哈尔滨电视台  C、上海电视台  D、北京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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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购买独播电视台无权利管辖第二轮播放  B、购买首播电视台无权利管辖第二轮播放  C、独播剧购买是版权  D、首播剧购买是第一轮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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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电视小品  B、电视系列剧  C、电视单本剧  D、电视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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