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A、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B、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C、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
D、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A、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B、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C、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的
D、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A、严格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B、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C、社区服刑人员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D、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两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 B、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C、社区服刑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D、社区服刑人员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A、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照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 B、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情况 C、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D、协助司法所开展教育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