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4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期间高某因工作原因,曾于6月8日离境,6月14日返回。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高某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天数为()天。
A、281
B、282
C、283
D、284
A、281
B、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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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足5年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B、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4日,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侨居海外的华侨 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同胞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侨居海外的华侨张某 B、自20X0年2月14日至20X1年2月14日,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D、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境外出差的中国公民孙某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也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侨居海外的华侨张某 C、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境外出差的中国公民孙某 D、自20X0年2月14日至20X1年2月14日,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无住所的外籍个人
A、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半年的个人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