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简称(守则筹委会),工作历时3年经过广泛的谘询,制订了《香港教育专业守则》,此手册是公布于()。
A、1990年10月
B、1987年6月
C、1990年6月
D、1987年10月
A、1990年10月
B、1987年6月
C、1990年6月
D、1987年10月
A、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五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C、C.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D、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非中国公民
A、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 B、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终审权 C、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使管辖权
A、对来源于深圳和香港的所有收入在境内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来源于深圳和香港的所有收入在境内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C、来源于深圳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D、来源于香港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深圳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