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分类取证原则,以借款人死亡或失踪为由,申报呆账核销的,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包括()。
A、A、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B、B、法院宣告死亡司法文书
C、C、居委会出具的失踪证明
D、D、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A、A、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B、B、法院宣告死亡司法文书
C、C、居委会出具的失踪证明
D、D、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A、借款人额度贷款项下的贷款额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从未申请支用的 B、借款人已支用贷款出现逾期60天的 C、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D、借款人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查封等影响抵押权的情况,且不能追加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的 E、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A、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B、B.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C、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D、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A、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B、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C、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D、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E、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A、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B、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C、C.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D、D.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A、A、借款人失去联络超过15天,或频繁更换联络方式、住所地的,或不接受银行贷后检查的 B、B、借款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起诉、拘押、逮捕的 C、C、借款人所在单位破产、倒闭、停产,当月收入无法兑现的 D、D、借款人危重病住院、失踪、死亡、离异或家庭分割财产影响正常履约的 E、E、贷款约定分期还款,本金连续三期出现逾期,或客户发生欠息行为超过5个工作日的
A、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 B、担保人(非自然人)已经经过法律程序宣告破产 C、贷款银行继续收回此项贷款资金救急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A、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贷款行依法以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B、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诉讼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后,贷款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C、经贷款行追索一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或经测算追索成本高于贷款本息的1万元(含)以下的小额呆账,在贷款行出具追索证明、测算依据并经稽核部门认定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D、丧失诉讼时效的个人消费不良贷款
A、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B、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C、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D、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