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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北京市规定,自2008年2月l日起签订商品往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淮为()

A、多层、高层均为100元/建筑平方米

B、多层、高层均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C、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2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100元/建筑平方米

D、多层(六层及底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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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200951日  B、201051日  C、201151日  D、20125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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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201081日  B、2010101日  C、2010121日  D、2011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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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A.20085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B、B.20083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C、C.20085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D、D.20083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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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2017111计算2  B、2017121计算2  C、2017111计算3  D、2017121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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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2017111计算2  B、2017121计算2  C、2017111计算3  D、2017121计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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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719日,赵云梧与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6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6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17日海开公司与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4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10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ldquo;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品房”。20019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5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海开公司又于20019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6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420024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7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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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赵云梧系白颐路北延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被拆迁户。1999719日,赵云梧与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经营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赵云梧购买位于京市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2#一4一603室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签订后,赵云梧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产公司于2000628日变更为海开公司。2000628日海开公司取得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房屋所有权证,200217日海开公司与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0024海开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1025日,北京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关于对上地6号院购房产权性质的答复,答复中确认:“海开公司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现售品房”。200193日,海开公司与赵云梧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日前为赵云梧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2522日开始在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内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通知。赵云梧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海开公司将海淀区上地南路六号院的房屋产权中一幢一层及地下室、二幢一层等部分房屋进行了抵押,但赵云梧购买房屋未在抵押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赵云梧诉称:海开公司在房屋买卖前后,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的手段,即把京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其建造的职工住宅当作品房卖给我。当我发现海开公司的欺诈行为后,多次找其协,海开公司又于200193日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海开公司在2002630日前为我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时至今日海天公司未办理产权证。海开公司于2000628日把海淀区上地南路6号院的房屋产权整体抵押给中国银行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为200142002414日,海开公司无证据说明该抵押已解除。因海开公司的欺诈及抵押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品房购销合同》,海开公司双倍返还我购房款763680元及银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辩称】海开公司辩称:19977我公司开始在上海南路甲1号进行海开公司职工住宅建设,虽然我公司没有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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