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下列哪些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B、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C、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D、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E、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A、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B、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C、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D、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E、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A、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B、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C、协商不成的,个人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D、协商不成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