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信息。
A、10天
B、30天
C、90天
D、180天
A、10天
B、30天
C、90天
D、180天
A、A.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B、B.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C、C.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D、D.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18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E、E.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A、A.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B、B.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C、C.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D、D.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