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应当具备()。
A、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B、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C、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D、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A、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B、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C、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D、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A、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B、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C、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D、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E、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A、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2/3以上赞成为通过 B、主办券商应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核会议成员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记录、内核意见等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C、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负责人,也不得成为该项目小组成员 D、内核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内核机构成员中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内核机构总人数的1/2 E、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和外部聘请的专家组成,外部聘请的专家也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1名
A、A.持续信息披露业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 B、B.主办券商使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数字证书通过报送端报送披露文件 C、C.信息披露系统在任何时间均可将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D、D.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经申请可撤销或替换
A、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可以申请开展做市业务 B、开展业务前,主办券商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 C、具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的可以申请开展推荐业务 D、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