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采原油销售的,课税数量为()。
A、实际产量
B、开采数量
C、销售数量
D、生产数量
A、实际产量
B、开采数量
C、销售数量
D、生产数量
A、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
A、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B、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C、纳税人将金属矿产品原矿移送加工精矿而无法准确提供移送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原油中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的,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E、纳税人将开采的原煤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A、开采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B、开采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数量为课税数量 C、开采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数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法折算应税数量
A、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以领用的液体盐数量和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分别对液体盐和固体盐征收资源税 B、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C、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的产成品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分别计算纳税
A、对卤水(即液体盐)也要征收资源税 B、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则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C、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动用的液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