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A、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B、监测报告
C、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D、许可证正、副本
A、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B、监测报告
C、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D、许可证正、副本
A、大剂量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B、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C、未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D、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