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厅巡视员 B、某局副局长 C、某局主任科员 D、某乡副乡长
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不构成受贿罪 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构成受贿罪 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院长构成受贿罪
A、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B、《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