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B、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C、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D、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A、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B、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C、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D、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A、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B、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C、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写“整”(或“正”)字。 D、¥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贰分。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未印该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B、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C、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角”为止的,在“元”、“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D、在填写月、日时,日为壹至玖、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零” E、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A、A.单位、个人或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B、B.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C、C.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D、D.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