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下列单位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
A、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B、在同一省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C、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D、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A、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
B、在同一省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C、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
D、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A、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B、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C、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D、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A、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C、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汇总纳税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D、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B、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C、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B.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自设立当年起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C、C.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D、D.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E.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A、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形成的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作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的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律不再调整 C、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D、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C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B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D、《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B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