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A、支票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A、债务人可援引所有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第三人 B、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抗辩,必须是基于合同发生的,方可对抗第三人 C、债务人不能援引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来对抗第三人 D、债务人可以援引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以此来对抗第三人
A、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 B、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到合同之债的关系中 C、债务承担是相对无因行为 D、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的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
A、贷款债务人丧失偿还能力,由第三人代偿贷款本息的 B、贷款债务人增加抵(质)押担保的 C、第三人提携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的 D、贷款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已丧失时效的贷款债权重新确认债务的
A、经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商业银行债权。 B、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商业银行债权。 C、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商业银行可直接将其抵押物收回做为抵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