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公司法所指的控股股东的是()。
A、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B、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C、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D、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A、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B、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C、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D、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四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A、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B、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 C、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后,应当主动采取消除损害的措施 D、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A、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B、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挂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选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 C、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D、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A、A.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B、B.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挂牌公司不得聘任或选举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担任公司董监高 C、C.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 D、D.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A、A.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B.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C、C.出资额或者持有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D、D.出资额或者持有的比例不足50%,即使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亦不构成国有资本控股
A、最近3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30% B、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C、最近6个月不存在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的,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的情形 D、最近6个月不存在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A、公司的控股股东向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51%提升至60% B、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收购部分小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由40%提升至49% C、公司所有股东等比例向公司增资 D、股东对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进行增资
A、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B、任一股东所持公司3%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C、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D、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