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起施行。
A、2006年1月1日
B、2006年7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7月1日
A、2006年1月1日
B、2006年7月1日
C、2007年1月1日
D、2007年7月1日
A、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C、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D、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 E、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A、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B、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C、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D、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