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前方 B、后方 C、前、后方 D、来车方向
A、白天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方向50米至150米外或者路口处停放警车示警,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等标志,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B、在夜间及雨、雪、雾、霾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警示距离应当适当延长,并使用照明车或者升降式照明灯对事故现场进行照明 C、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一侧交通中断或严重堵塞,以及事故现场位于下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在距现场最近的路口提前实施车辆分流 D、在直线路段实施分流时,应当参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中的“高速公路分流点”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组织分流,标志设置距离可以根据现场情况适当缩短 E、在交叉路口实施分流时,应当根据路口实际情况提前设置限速、道路封闭、慢行(加配辅助标志“事故”)、绕行等标志,并在事故现场附近适当位置停放警车示警、摆放锥筒,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A、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只需标明受伤人员的原始位置 B、机动车出现故障后,应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C、当事人未在现场及时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五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A、应当双方向设置交通标志,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隔离带)开口处1000米外由远到近,由疏到密,分别连续设置锥筒,以及限速、慢行(并加配辅助标志“事故”)、道路封闭等标志 B、锥筒最大间隔不超过20米 C、在事故现场所在车道设置改道等标志,在对向车道设置车道变少等标志,并在封闭车道迎向交通流方向设置线性诱导标志或者可变箭头信号,诱导车流变换车道 D、改变交通流向的区域应当设置锥筒等渠化设施,分隔不同方向的交通流 E、设置警示标志即可
A、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现场勘查开始时间、现场勘查结束时间 B、事故现场具体位置、天气、现场道路和周围环境情况 C、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人员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及救援简要过程 D、现场事故车辆车型、牌号及车辆档位、转向、灯光、仪表指针位置等基本情况(车辆位置在现场图中已有标注的,不再记录) E、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
A、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B、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C、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2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D、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