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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 发布时间:
【简答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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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该约定无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共同经营和管理,民事责任由共同承担  B、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张某王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该约定有效,应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民事责任由张某承担  D、该约定部分有效,应当由张某王某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该约定有效,王某李某不承担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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