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三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A、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B、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C、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D、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A、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B、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C、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D、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A、大剂量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B、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C、未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 D、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