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向公证机构提交材料有()。
A、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B、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C、抵押物清单
A、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B、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C、抵押物清单
A、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效 B、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 C、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 D、对不予登记的,公证机构应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A、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B、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C、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D、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E、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C、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D、能够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E、能够亲自申请办理公证事项
A、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对于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B、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需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可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材料 C、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D、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E、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可口头告知申请人非本机构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