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A、3-5级
B、1-5级
C、1-2级
D、0级
A、3-5级
B、1-5级
C、1-2级
D、0级
A、病情稳定不满六个月的患者。 B、病情基本稳定1年以上但不能按医嘱维持治疗者 C、病情基本稳定1年以上且基本按照医嘱维持治疗者,同时危险性评估为0级 D、曾经危险性评估为4-5级,包括肇事肇祸的患者,且目前病情稳定不满2年
A、危险性为0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 B、危险性为1~2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 C、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 D、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 E、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
A、家属严加看管 B、继续观察,3个月时随访 C、调整用药,病情稳定后维持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D、调整用药,病情仍不稳定,应请精神专科医师进行技术指导,1个月时随访 E、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未能住院或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