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资金账户开设、资金账户监管、存管账户注销等业务办理工作。
A、总行
B、支行
C、公司金融部
D、网点
A、总行
B、支行
C、公司金融部
D、网点
A、发卡企业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字的《划款通知书》; B、《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所指收款账户; C、《划款通知书》载明的划款日晚于《划款通知书》的送达日; D、(四)《划款通知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存管账户资金余额; E、《划款通知书》指定的划款金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管账户资金余额—划款通知指定划款金额)/上季度预收资金余额×100%=商务部确定的存管资金比例。
A、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B、不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C、单位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5000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D、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A、A.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 B、B.有资金余额但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C、C.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 D、D.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可设置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