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及其相关场地。
A、建筑物
B、车库
C、构筑物
D、配套设施设备
A、建筑物
B、车库
C、构筑物
D、配套设施设备
A、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B、《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D、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项目,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到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A、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B、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C、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D、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 E、由《管理规约》规定
A、A.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B、B.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 C、C.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D、D.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E、E.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