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情形是:()。
A、A、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
B、B、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增删
C、C、发明名称的明显错误
D、D、摘要的明显错误
A、A、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
B、B、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增删
C、C、发明名称的明显错误
D、D、摘要的明显错误
A、A.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B、B.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C、C.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D、D.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A、A、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B、B、说明书: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有可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内容。 C、C、权利要求书: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但是,不包括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 D、D、摘要: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指定摘要附图。
A、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 B、该情形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可以据此驳回该申请 C、该情形既可以使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来评述,也可以使用专利法二十六条来评述,并且申请人不克服此缺陷,审查员则可以驳回该申请 D、该情形可以采用由于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述的缺陷,从而导致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