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A、60;40
B、40;60
C、50;40
D、50;50
A、60;40
B、40;60
C、50;40
D、50;50
A、第一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60% B、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C、第一年抵扣比例为5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50% D、第一年抵扣比例为7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30%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C、开标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 D、开标日期和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均在2016年5月1日后的项目
A、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B、2016年3月5日至2018年2月28日 C、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D、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A、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披露期间是2012年~2014年以及2015年1~9月,业绩预计是2015年度 B、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披露期间是2015年,业绩预计是2016年第一季度 C、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披露期间是2012年~2014年以及2015年1~6月,业绩预计是2015年度、2016年第一季度 D、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披露期间是2012年~2014年,业绩预计是2015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