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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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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如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答复,视为不同意转让  B、由共同购买丙全部出资  C、如果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丁  D、如果均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丙可以将出资转让丁  E、如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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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融资赁公司接洽融资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赁合同,但该合同赁期届满后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告知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连续3个月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到期和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与戊之间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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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融资赁公司接洽融资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赁合同,但该合同赁期届满后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告知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连续3个月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到期和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与丙之间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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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融资赁公司接洽融资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赁合同,但该合同赁期届满后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告知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连续3个月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到期和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到期200万元价款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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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融资赁公司接洽融资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赁合同,但该合同赁期届满后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告知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连续3个月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到期和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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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A、由购买丙欲转让股份  B、由购买丙欲转让股份  C、如果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股份转让协议  D、如果都不愿购买,丙有权履行与丁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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