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价效力因一定事由发生而消失,这些事由是()
A、A.发价人的撤回
B、B.发价人的撤销
C、C.被发价人的拒绝
D、D.发价的有效期拒绝
A、A.发价人的撤回
B、B.发价人的撤销
C、C.被发价人的拒绝
D、D.发价的有效期拒绝
A、发价人可以随时撤回发价,即便是属于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以撤回 B、发价规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C、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发价的撤销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 D、发价人想要撤销其发价的,需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A、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是无效的 B、公约认为逾期接受是无效力的 C、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将其认为该逾期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仍有接受的效力 D、邮递失误造成的逾期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及时通知受发价人发价已因接受逾期而失效,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A、A.原则上构成接受 B、B.原则上不构成接受 C、C.对发价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并且发价人没有及时提出任何异议,构成接受 D、D.对发价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并且发价人没有及时提出任何异议,构成接受 E、E.对发价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即使发价人没有及时提出任何异议,也不构成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