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下列对毒品案件侦查协作的原则叙述不正确的有()
A、平等、协作、无偿
B、依法、及时、无偿
C、依法、平等、及时
D、依法、平等、互利
A、平等、协作、无偿
B、依法、及时、无偿
C、依法、平等、及时
D、依法、平等、互利
A、侦查协作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协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强制措施。如有必要,立案单位可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等涉案材料复制给协办单位备案。对经过审查不能依法逮捕、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通报给协办单位,并说明情况,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B、侦查协作中查扣的赃款赃物及其他用于犯罪的财产,协作双方应该共同清点。共同登记,并交由主办单位随案处理,协办单位不得重复扣押、冻结或擅自处理、截留 C、对联合办案查扣的赃款赃物、财产,需要分开处理的,从有利于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由协作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双方的上级协商解决。 D、偷渡等其他案件的罚没返还分配比例由协作双方协商,毒品案件中罚没返还分配比例参照公安部禁毒局相关规定执行
A、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B、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本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 C、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刑事案件中的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D、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毒品刑事案件中的回避,由本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
A、由争议公安机关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侦办 B、争议公安机关应本着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 C、争议公安机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交由其他公安机关办理 D、争议公安机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