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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保证合同的成立无须以保证人交付财产为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对保证的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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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情况下,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由,主张甲、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关于保证形式一般保证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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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情况下,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由,主张甲、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与丙之间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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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情况下,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由,主张甲、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关于甲与戊之间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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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买卖合同。丁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情况下,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由,主张甲、戊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保证条款,亦无单独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200万元价款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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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A、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B、取得保证人口头同意即可  C、无须取得保证人同意  D、通知保证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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