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B、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C、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
D、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A、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B、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C、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
D、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A、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B、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C、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D、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A、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B、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C、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D、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A、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 B、B.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C、C.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D、D.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