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入收入总额。
A、90%
B、80%
C、70%
D、50%
A、90%
B、80%
C、70%
D、50%
A、2009年1月1日至10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B、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C、2009年5月10日至10月30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D、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A、暂定为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B、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C、暂定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暂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A、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8日 B、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8日 C、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9月15日 D、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15日
A、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B、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C、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6日 D、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A、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诉讼时效中止 B、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问诉讼时效中断 C、2013年12月1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D、2013年12月2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A、A.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 B、B.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 C、C.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 D、D.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