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东方公司向南方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南方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西方公司。12月31日,西方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东方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西方公司遂要求南方公司付款,南方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西方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南方公司向东方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1年3月28日之前
B、2011年7月5日之前
C、2011年4月5日之前
D、2011年6月28日之前
A、2011年3月28日之前
B、2011年7月5日之前
C、2011年4月5日之前
D、2011年6月28日之前
A、2010年2月10日,甲公司因雪灾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B、2010年2月8日,甲公司收到法院判决,公司败诉,需赔偿1000万,该诉讼系2009年10月乙公司起诉,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法院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0万元 C、2010年2月一批商品发生销售退回,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10年1月15日销售 D、截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款项1000万元,截至年末,丙公司运行正常,甲公司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2010年2月丙公司突发火灾,导致甲公司1000万元的应收款无法收回
A、东方公司认为该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未按约定签订确认书 B、南方公司认为该合同已成立,因为东方公司已接受了南方公司的履行 C、东方公司认为南方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构成违约 D、南方公司认为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
A、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部分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南方公司所交第一批木材应依法被视为合格 C、设南方公司经东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则东方公司有权就第三批木材解除合同 D、设南方公司经东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第三批木材,则东方公司有权就全部三批木材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