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该工厂用地70年是否合法?为什么?
A、某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人民币兴建一个分厂,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其使用城市规划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合同的其他款项均参照国家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注明。
A、某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拟投资80万元人民币兴建一个分厂,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2亩(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其使用城市规划内属于A村集体所有的非耕地2亩。为保证按时使用土地,该工厂与A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规定:由A村向工厂出让土地2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万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合同的其他款项均参照国家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注明。
A、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用地
B.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本身用地
C.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用地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用地
A、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无权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B、县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但有权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 C、县政府可以先将该基本农田转为一般农用地,然后批准该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县政府可以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然后在该规划范围内批准该宗农用地除去基本农田以外的部分转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