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的违法行为,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A、检验机构
B、检验质量
C、质量结论
D、检验结论
A、检验机构
B、检验质量
C、质量结论
D、检验结论
A、未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B、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C、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D、以上都是
A、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B、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D、禁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A、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同一种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的 B、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同一种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C、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D、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