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C、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A、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B、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C、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B、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C、保险公司可以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D、未经省级分公司授权,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B、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C、保险公司可以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D、未经省级分公司授权,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B、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C、保险公司可以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D、未经省级分公司授权,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A、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B、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C、保险公司可以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D、未经省级分公司授权,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