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项内容属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A、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的
B、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的
C、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的
D、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A、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的
B、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的
C、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的
D、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A、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B、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C、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D、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直接判决
A、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出变更判决 B、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应作出确认判决 C、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作出维持判决 D、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没有进行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E、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对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D、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A、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对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D、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A、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的 B、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的 C、人民法院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的 D、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由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