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处理决定生效后,履行处理决定的限期 B、处理结果 C、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D、案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权属请求
A、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不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C、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D、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应全额征收契税
A、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B、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C、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D、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规定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时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C、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的实际使用人 D、土地使用权共有时的共有各方
A、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B、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C、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D、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收契税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C、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