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出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A、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B、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C、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D、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A、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评估
B、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C、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D、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A、签订协议各社的基本情况;对借款人的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 B、牵头社、代理社及各成员社的权利与义务;各成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资金划拨方式和时限 C、贷款费用支出和利息收入的分配;贷款损失的承担比例;确定贷款持续分类与分类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D、社团会议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解决争议方式、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 E、各社认为其他应该约定的条款
A、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社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B、向有关社发出社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C、负责社团合作协议的协商、起草等工作 D、组织召开会议,签订社团合作协议
A、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B、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C、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 D、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