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的负有()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A、主要责任
B、次要责任
C、直接责任
D、间接责任
A、主要责任
B、次要责任
C、直接责任
D、间接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A、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B、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C、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D、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E、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F、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A、张某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张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张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张某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刘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刘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刘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刘某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