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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A、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B、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C、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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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关于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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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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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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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2017年3月18日,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7年5月1日,丙依约向交付了机床。2017年8月8日,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7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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