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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05年7月1日前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A、0.2元/当量

B、0.4元/当量

C、0.6元/当量

D、0.8元/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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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0.2元/当量  B、0.4元/当量  C、0.6元/当量  D、0.8元/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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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200271日  B、200371日  C、200241日  D、2003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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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简答题] 原告广东省肇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坐落在肇庆市端州区西郊龟顶山脚。2002629日,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下称监测站)对该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经测定,该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昼间为75分贝,夜间为72分贝,并于2002817日发出检验报告。肇庆市环保局(下称环保局)根据此监测结果,依照相关规定,向化工厂发出了《关于限期办理噪声超污费手续的通知》,要求该化工厂办理有关噪声超污费的手续,若对监测结果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测。此后,化工厂以对原监测结果有异议,于2005225日书面向该环保局提出重测要求。同415日监测站经化工厂同意,再次对该厂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地点及采用仪器都与第一次监测的相同,符合监测条件。结果是化工厂的厂界噪声日间为75分贝,超过工业区10分贝,夜间为72分贝,超过工业区17分贝,并于511日发出检验报告。环保局根据这一结果,以肇环字[2005]17号文向化工厂发出《关于限期缴纳超污费的通知》,要求其在2005530日前缴交10个(即2004720054)的超准噪声污费人民币24000元。化工厂接到通知后,于2005528曰缴交了人民币12000元,余下的12000元未缴。环保局多次向其催交未果,遂于2005630日对其作出肇环罚书字[2005]第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1)须在200578日前如数交清所欠噪声超污费人民币12000元,滞纳金人民币36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2)如在期限内尚未缴清上述款项,除继续累计滞纳金外,依法给予警告,并将其违法行为通报。该化工厂不服该处罚规定,以环保局为被告,于2005715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肇庆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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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A、某公司地处工业开发区内,今收到一份《排污核定通知书》如下:
××公司:
根据《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20065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核定,结果如下:

本机构将根据以上核定结果计算确定你单位20065应缴纳的污费。如对以上核定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构申请复核。
××环境监察支队
2006513日
请你根据《排污核定通知书》计算20065该公司应缴纳的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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