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A、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B、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C、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D、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A、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B、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C、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D、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A、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B、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C、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D、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A、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C、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D、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E、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A、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B、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C、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D、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