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提出请求的成员方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A、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B、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C、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D、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A、A.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说明现由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B、B.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C、C.自收到专利局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提交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D、D.自收到专利局处分决定之日起满二个月后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向审查员陈述自己具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指定期限
A、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B、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C、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必须为3家以上。 D、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