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A、已发行股份的10%
B、总股份的5%
C、总股份的10%
D、已发行股份的5%
A、已发行股份的10%
B、总股份的5%
C、总股份的10%
D、已发行股份的5%
A、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D、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A、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但可以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B、个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 C、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但可以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D、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证券公司不接受该投资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