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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被称为()。

A、诉讼理由

B、诉讼标的

C、诉讼标的物

D、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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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法院判决在确认权利义务基础上,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B、双方事人法律关系本身是否存在发生争执  C、双方事人对现存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D、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法律关系处于不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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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A、对因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疾病而离婚案件所作一审判决,一方事人上诉后,发回重审案件  B、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案件  C、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赡养费案件  D、确认或变更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案件  E、已按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是结婚时间不长、财产争议不大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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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A、A.遗产法定继承,动产适用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C.涉外合同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  D、D.中国已婚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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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简答题]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系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李仁亮、胡大德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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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简答题] 王华,男,39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张选,男,36岁,汉族,××县××镇人,住××县××镇××街××号。王华与张选是朋友关系。2006年7月5日,张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华借款30000元,并向王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华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一年,自2006年7月5日起至2007年7月5日止,到期还清。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张选应当支付王华4500元利息。一年后,王华多次催要,张选都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王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选归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选应当承担还款付息全部责任。为此判决:一、张选偿还王华借款本金30000元。二、张选支付王华借款利息4500元。借款本息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选负担。一审判决后,张选不服判决结果,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选上诉称,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用于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录音证据,因录音未经本人同意,程序不合法,为无效证据。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立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45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王华辩称,上诉人已在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该证据合法有效,上诉人认为证据无效,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事人对于30000元借款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二是双方约定利息数额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华主张双方约定了4500元利息,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王华在原审期间提供了与张选谈话录音,同时提供了与其一同前往张选家中,谈话时在场李仁亮、胡大德证人证言,均证实王华与张选确实商定了4500元借款利息事实。虽然该录音资料形成未经张选同意,但张选在原审、二审期间均未否认该录音资料内容真实性。而且张选对证人证言未提出异议。因此,该录音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内容真实,与争议焦点有关联,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由张选支付4500元借款利息意思表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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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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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简答题] 张某某于1999年7月份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合同期限3年,从1999年I0月5日起,到2002年10月4日止。 第二条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第三条张某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第四条每月工资800元。 第十二条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劳动合同中,除了工作时间与《劳动法》不符外,其余条款均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不相违背。2000年3月,张某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长史某当即宣布,既然合同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如有意见,就另请高就。4月2日,厂里安排另一人接替,停止张某某工作。张某某不服,按照劳动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应当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对双方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劳动法》第36条关于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工作制度规定,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 张某某在起诉状中诉称:虽然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不符合,但其他主要条款仍符合法律,该条款不能影响其他合同条款效力,仲裁机关仲裁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缩短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区人民法院经过询问双方事人,并查看原来劳动合同后认为:劳动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仍须继续执行。双方劳动关系应继续维持,告因此而终止合同,停止原告工作决定是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18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第3条之规定,区人民法院判决(1)该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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