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9月1日起,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企业客户,将会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A、经查实,有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客户
B、12个月内产生2次及以上经催交仍未按时交纳电费(含供电企业代收的各项基金及附加、国家规定由供电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的客户
C、因客户原因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支票退票的客户
D、因客户原因12个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支票退票的客户
A、经查实,有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客户
B、12个月内产生2次及以上经催交仍未按时交纳电费(含供电企业代收的各项基金及附加、国家规定由供电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的客户
C、因客户原因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支票退票的客户
D、因客户原因12个月内发生三次及以上支票退票的客户
A、2005年5月23日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5月23日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C、2007年5月23日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D、2007年5月23日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A、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字2016年6月1日起成立 B、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字2016年6月2日起成立 C、甲于借款期满时没有还钱,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借款合同成立开始计算的利息 D、甲于借款期满时没有还钱,乙有权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
A、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18万元 B、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10万元 C、法院应判决乙还款122万元 D、法院应判决乙还款123.2万元
A、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C、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D、2014年4月24日再次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