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完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须说明理由
B、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须说明理由
B、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C、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 C、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D、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